台南市廣告服務職業工會章程

第七屆第四次臨時理監事議決通過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廣告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會址設於台南市境內。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輔導。
三、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四、圖書室之設備及出版物之印行。
五、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八、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廣告工程製作及美工設計美術設計之從業人員年滿十六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應繳納各項費用後即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
第 十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
會員如逾期(每三個月)未繳納會費且與本會無聯絡者,得視同自動退會,依規定辦理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不具證據違法檢舉,得按其情節較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辦(除名以外,其餘處分授權理事會執行)。
第十二條 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一切費用。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本業之勞工,如違反本章程第六條規定拒不參加本會者,得依照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之規定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依法停業,被停業人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或代表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會員人數超過500人者,每逾500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超過 2 7 人。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對外代表工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察事務,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名,受理事長指揮處理日常會務。
(並依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聘任之)。
並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
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服務組:掌理本會調解會員間與外界之糾紛等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組織出版登記調查統計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衛生、娛樂、就業輔導及會員福利事項。
第十八條 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加入勞、資兩個團體,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五章 職  權
第廿一條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三、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四、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五、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六、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八、加入上級工會為會員。
九、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十、基金之設置、管理。
十一、會內事業之創業。
十二、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二、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四、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保、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六、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依法報審。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
二、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三、對外代表工會。
四、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五、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日常事務。
第 六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配合本會會計年度及理、監事任期,大會日期定於每年四月至六月間舉行),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卅十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但重要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 七 章 經  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200元,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二200元,按期繳納(每三個月繳納一次),逾寬限期加收五十元催繳費,純參加會員,無投保勞、健保者半年繳納一次。
第卅三條 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可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本會因配合大會召開及理、監事任期會計年度自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新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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